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5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二)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80亿元。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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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