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五十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亿元;申请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10亿元;申请股票投资业务的,最近1 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且最近1 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30亿元;
(二)负责投资业务的从业人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