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