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