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