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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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