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第一百四十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