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