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四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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