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