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更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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