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由财务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由财务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