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新出资人的,新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变更注册资本同时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