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专业子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