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