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第一百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