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住所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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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