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地辖区指城区法人机构所服务的当地市辖区、县域法人机构所服务的当地县域。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或本级,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有关方案应先获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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