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二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解散后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开业申请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应一并提交。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后,其本部及分支机构均应启用新设机构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凭证、牌匾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保监会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新出资人或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应相应符合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