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由于所属企业集团被收购或重组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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