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不得到任履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提交任职报告前不得到任履职,拟任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任职人员。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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