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总经理、信用社主任缺位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