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 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前款执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五)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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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