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考试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在审查中或事前进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或地市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省级派出机构或地市级派出机构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