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零九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
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