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零九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

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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