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零八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一)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

(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

(三)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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