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
(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副董事长、董事、副主任;
(五)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