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零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 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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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一百零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