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代表处撤销,应当在启动撤销工作前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撤销报告应当由境外交易所出具,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代表处撤销后,未了事宜由其境外交易所承担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代表处撤销,应当在启动撤销工作前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撤销报告应当由境外交易所出具,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代表处撤销后,未了事宜由其境外交易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