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设立备案第六条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境外交易所总部或者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首席代表有兼职行为的,境外交易所应当更换首席代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