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备案

第六条

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境外交易所总部或者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首席代表有兼职行为的,境外交易所应当更换首席代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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