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设立备案

第五条

备案材料齐备的,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代表处的名称、变更、撤销及相关材料等信息予以公示;备案材料不齐备的,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境外交易所补充齐备。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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