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代表处登记注册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进行代表处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报告、资料或者报送的报告、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开展市场介绍未按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监管或者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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