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代表处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代表处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