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代表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中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中资会员的情况。 代表处应当在其境外交易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境外交易所上一年度年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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