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只可面向机构或者企业进行市场介绍。 市场介绍指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对机构或者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座谈等非营利性活动。代表处举办面向机构或者企业的市场介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市场介绍时,不得涉及具体产品;不得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具有交易导向的内容;不得提出或者接受买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和其他金融产品的要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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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