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八条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