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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