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罚 则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