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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