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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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