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