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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