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