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