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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