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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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