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