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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