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九条

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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