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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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