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