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