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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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