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