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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