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六条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