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